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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修訂)

發(fā)布時間:2021-10-06瀏覽次數:501

閩交院財〔2021〕4號


第一章   

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學院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根據《福建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閩委發(fā)〔2014〕23號)、《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閩財行〔2014〕22號)、《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直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財行〔2015〕88號)和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省直機關工作人員赴全國各地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閩財行〔2016〕9號)以及福建省財政廳2014年12月至2019年9月制定的福建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一)至(五)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教職工因工作需要,經批準派往福州市區(qū)以外的地區(qū)聯系工作、參加會議、學習培訓、調研、授課、完成教學工作、辦理有關事務等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條  學院公務出差實行審批制度。

(一)事前審批:凡因公出差,應事先填制《學院出差“五定”審批單》(附件2),一般教職工出差,由各部門(二級學院)負責人審批;學院副職領導及各部門(二級學院)負責人(含部門正職、主持工作的副職)出差, 由主要領導審批;各部門(二級學院)副職負責人出差,5天以內(含5天),由部門分管院領導審批,并報主要領導備案,5天以上的由主要領導審批。

外出參加會議、學習培訓舉辦單位要求參加人員承擔相關費用的,原則上不應參加。確因工作需要(干部個人參加社會化培訓除外),且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應按事前審批規(guī)定進行審批,并嚴格控制人數。參加學習培訓交納費用金額在1000元及以上的,參加人員需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簽后,由部門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批。外出參加會議、學習培訓,審批時應附會議、學習、培訓的通知、文件或邀請函等。

(二)報銷審批:按學院《財務報銷與付款管理實施細則》中經費支出審批權限的規(guī)定執(zhí)行,每一級審批人應嚴格控制。報銷內容與“五定”審批單內容不一致的不予報銷,確有正當理由,需書面說明后,按規(guī)定報批。

出差必須按規(guī)定審批,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guī)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嚴禁干部個人參加高收費的培訓項目和參加其他非高收費的社會化培訓。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設區(qū)市公務出差乘坐火車、飛機、輪船等交通工具所發(fā)生的費用。出差人員應按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詳見下表:

交通工具級別

火車(含高鐵、車、 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廳級、正授、正高職稱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 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二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處級、副高職稱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 二等座

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他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  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5折及以下機票)

憑據報銷

因工作需要,隨同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時,隨行一人可與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上表中其他人員,因特殊情況,無法購買到5折及以下機票的,由本人書面說明,事前報學院業(yè)務分管領導批準后,可按財政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無特殊情況,未按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往返駐地和機場的專線地鐵(含城際鐵路)、專線商務車(訂制包車除外)、客車費用(不含出租小汽車)憑據報銷。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fā)展基金、燃油附加費等可以憑據報銷。

第九條  出差行程中發(fā)生交通意外保險費(每人限1份)、訂票費和經批準發(fā)生的簽轉或退票費可憑據報銷。

第十條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需購公務機票,購買公務機票按學院規(guī)定執(zhí)行,詳見院辦購買機票通知。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等)發(fā)生的房租費用。出差人員可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主選擇房間類型。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按照財政廳發(fā)布的相關地區(qū)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zhí)行。詳見《省直機關工作人員赴全國各地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閩財行〔2016〕9號)(附件1)。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實際發(fā)生住宿而無住宿發(fā)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邊遠地區(qū)出差,無法取得住宿發(fā)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部門分管院領導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情況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

第十四條  到常駐地以外出差,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或當天出差目的地涉及兩個及以上市縣的,或因工作需要延遲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遲退房,房費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標準的50%以內憑據報銷,且應當提供退房時間在中午12時以后的證明(如銀行卡刷卡時間記錄等)以及出差人員的情況說明。

本辦法第三十一條關于“到閩侯縣、連江縣貴安和長樂機場開展其他公務活動的”,如果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房費按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省內出差100元/人/天包干使用,省外出差除西藏、青海、新疆三省120元/人/天包干使用外,其他省份出差100元/人/天包干使用,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標準報銷。

第十七條  教職工出差市屬六縣(連江、長樂、福清、閩清、永泰、羅源)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50元補助。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guī)定領取伙食補助費。提倡、鼓勵學院出差人員自行用餐,自行用餐的,報銷時不需要提供交費憑證。

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照規(guī)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員用餐費用應當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差旅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伙食費標準,并按標準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最高不超過日伙食補助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別按日補助費標準的20%、40%、40%交納。一天內由兩家不同接待單位按照規(guī)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員當天不再領取伙食補助費。

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員應主動向接待單位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fā)票等憑證。出差人員在報銷時應如實申報伙食費交費情況并提供交費憑證,作為報銷附件歸檔。

第十九條  因專項工作或活動的需要,伙食由所在單位統一安排的,或因共同任務伙食由其他單位統一安排的,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僅按往返各1天計發(fā),期間不再報銷伙食補助費。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fā)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出差市屬六縣(連江、長樂、福清、閩清、永泰、羅源)市內交通費按每人每天40元補助。福州市內(五城區(qū):鼓樓、晉安、臺江、倉山、馬尾)按實報銷公共交通車票(包括公交車、城市軌道交通、不含出租小汽車)。

第二十二條  對于市內乘坐出租車應嚴格控制,如有特殊情況需乘坐出租車,須說明乘車事由,經學院車輛管理部門的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三條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guī)定領取市內交通費。提倡、鼓勵學院出差人員自行用車,自行用車的,報銷時不需要提供交費憑證。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由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應當按標準交納市內交通費,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用于跨市縣鄉(xiāng)開展公務活動的,出差人員交費標準參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主動向接待單位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fā)票等憑證。出差人員在報銷時應如實申報市內交通費交費情況并提供交費憑證,作為報銷附件歸檔。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不同單位工作人員因共同任務出差,其中一家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均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參加會議與學習培訓的差旅費

第二十五條  外出參加會議,往返途中每天補助市內交通費80元,伙食費100元,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fā)。其中,往返當天由舉辦單位免費提供兩餐(午餐、晚餐)的,不再發(fā)放伙食補助費。會議期間的補助分兩種情況:

(一)已繳交會務費的,會議期間的伙食和市內交通費不予以補貼。

(二)未繳交會務費的,若文件注明會議期間費用由會議舉辦單位開支的,對在會議期間的伙食和市內交通費不予以補貼;未明確會議期間費用開支的,經本人書面確認,每天補助伙食費100元,發(fā)生交通費的,需提供市內交通費票據,每天不可超過80元,出租車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六條  外出學習培訓,往返途中每天補助市內交通費80元,伙食費100元,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fā)。其中,往返當天由舉辦單位免費提供車輛接(送)站的,不再發(fā)放市內交通費。學習培訓期間的補助分兩種情況:

(一)已繳交培訓費的,學習培訓期間的伙食和市內交通費不予以補貼。

(二)未繳交培訓費的,若文件注明學習培訓期間費用由培訓舉辦單位開支的,對在學習培訓期間的伙食和市內交通費不予以補貼;未明確培訓期間費用開支的,經本人書面確認,每天補助伙食費50元,發(fā)生交通費的,需提供市內交通費票據,每天不可超過80元,出租車費用不予報銷。

第二十七條  參加黨校、行政學院等舉辦的主體班(含中青班、處長班等)培訓,期間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培訓費、食宿費等)按相關培訓文件和有關規(guī)定由學員所在單位憑據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往返培訓地點發(fā)生的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第25條執(zhí)行。

第七章  其他人員的差旅費

第二十八條  學院各部門(單位)邀請的國外、境外和校外專家、學者來校講學、參加研討會、咨詢會、科研活動等的差旅費,以及引進人才的差旅費,列“差旅費”核算范疇,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

第二十九條  經單位人事部門批準,聘請離退休人員協助專項工作的,其差旅費參照離退休時的職務或職稱標準執(zhí)行,并按規(guī)定發(fā)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邀請離退休人員擔任師資的,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參照離退休時的職務或職稱標準執(zhí)行,并由邀請單位承擔。

第八章  其他報銷規(guī)定

第三十條  教職工到福州市五城區(qū)(鼓樓區(qū)、晉安區(qū)、臺江區(qū)、倉山區(qū)、馬尾區(qū))執(zhí)行公務,不屬于出差。到長樂區(qū)(除機場外)開展公務活動,暫按出差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因公前往閩侯縣、連江縣貴安、長樂機場出差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標準:

工作人員到閩侯縣、連江縣貴安、長樂機場開展公務活動,當天往返的,每人每天發(fā)放伙食補助40元(接受接待除外);當天無法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市屬六縣差旅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憑據按實報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駕駛員赴閩侯縣、連江縣貴安和長樂機場公出,當天往返的,每人每天發(fā)放伙食補助40元(接受接待除外),但必須附派車單,并與公出發(fā)生的過路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一同報銷。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fā)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及符合探親條件教職工的探親差旅費,由人事處審批。

第三十三條  經學院業(yè)務分管領導批準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guī)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的天數(扣除回家省親辦事的天數)和規(guī)定標準予以報銷。

第三十四條  不提倡、不鼓勵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私停留、繞道等行為(含提前出發(fā)或推遲返程),特殊情況確有需要的,須提前向學院業(yè)務分管領導報告審批(含節(jié)假日)。因私停留、繞道期間開支的一切費用由個人自理;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單位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出差天數(扣除停留、繞道的天數)和規(guī)定標準予以報銷。

各部門要嚴格管理,從嚴審批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私停留、繞道等行為,不得安排明顯以旅游為目的的差旅活動。未提前報告審批的提前出發(fā)或推遲返程的交通費不予報銷。

第三十五條  學院工作人員應邀參加授課、評審、論證、咨詢及擔任專家、考官等公務活動,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食宿費、講課費、評審費、勞務費等,原則上由邀請單位承擔,工作人員回原單位后不再領取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六條  出于安全考慮不提倡工作人員駕駛私家車出差,私家車所發(fā)生的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停車費等不能報銷,也不能作為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憑住宿費發(fā)票計算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十七條  因公出國(境)差旅活動,在國(境)內中轉需要住宿的,國(境)內城市間交通費(除聯程票無法分割外)、住宿費、伙食費、市內交通費按照學院差旅費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內報銷,列入“商品和服務支出--差旅費”。其中伙食費、市內交通費計發(fā)天數不得與因公出國(境)發(fā)生的伙食費、公雜費重復計算。

第三十八條  工作人員因協助執(zhí)法、執(zhí)紀、審查、調查工作發(fā)生的差旅等活動費用,由組織審查調查工作的部門專案管理,費用單獨核算。

第三十九條  組織部門安排工作人員掛職鍛煉的,包括對口支援、駐村任職、駐村蹲點、科技服務團等,應嚴格執(zhí)行組織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執(zhí)行本辦法。

第四十條  部隊轉業(yè)安置不執(zhí)行本辦法,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九章  報銷管理

第四十一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開支差旅費,未按規(guī)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四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在出差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報銷時,應提供《學院出差“五定”審批單》、差旅費報銷單、會議培訓通知、機票、車票、住宿費發(fā)票及其他必要附件等憑證,財務部門會計人員審核(復核)報銷,辦理結算。

第四十三條  兩人以上因同一任務出差的,應附上詳細出行清單,原則上指定1人負責辦理報銷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  出差人員派公車出差的,出行駕駛員憑派車單按規(guī)定領取出差補貼,出差補貼納入相關部門差旅費核算,車輛發(fā)生的相關費用隨差旅費一并報銷,單獨不予報賬。

第十章  監(jiān)督問責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部門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guī)??刂曝撠煟块T領導及經辦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guī)。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guī)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各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四十六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guī)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四十七條  學院紀委及監(jiān)察審計部門對學院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依據黨紀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依規(guī)進行查處,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2)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3)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4)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從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學院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如有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的條款,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附件1: 福建省直機關工作人員赴全國各地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xls

附件2:“五定”審批單(樣表).doc

附件3: 出差旅費報銷單.xls